河南西华:和谐执行促和解
“老刘,现在我给您赔个不是,请您原谅。判决生效后,由于我厂资金紧张,一直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我会尽快筹集资金履行法律义务的”。西华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后,被执行人某木业制品厂厂长胡某勇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基真诚道歉后,双方一笑泯恩仇。
刘某基与某木业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即由被执行人某木业制品厂支付原告刘亚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人民币145000.5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西华县法院执行局接到该案后,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妥善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走访、调查,该院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案系因被执行人某木业制品厂生产困难、处于半停产状态导致未能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引起的。经过实地调查,某木业制品厂仍然处于半停产状态,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使该厂面临倒闭的窘境,同时会造成该厂几十个工人失业,有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西华县执行局法官本着“生道执行”的理念,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执行该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某木业制品厂处于半停产状态造成资金困难表示理解,督促其想办法千方百计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法院愿意帮助该厂渡过难关,争取助其早日恢复生产、摆脱困境。某木业制品厂厂长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同时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对昔日的雇主表示了理解,同意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人先行履行5万元的义务,余下的款项在1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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